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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2019122日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Engineering Prospecting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 (EPDAAH)

第二条   协会是全省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由全省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提高,促进专业进步与管理现代化,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全省勘察设计事业的进步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相应组织签订有关经济、科技、信息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它文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6楼,协会网站网址是www.ahkcsj.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全省勘察设计相关方面的技术交流,为全省勘察设计人员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交流提供平台,努力提高全省勘察设计水平。

(二)开展勘察设计专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收集研究省内外专业基础资料,为制定专业发展规划提供服务。

(三)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班,协助会员和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

(四)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先进经验,组织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协助会员拓展业务领域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协作。

(六)积极发展同国外勘察设计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宣传职业道德,规范业内行为,推进业内自律,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人员及单位遵守有关法令。

(八)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勘察设计人员和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第九条 协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凡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的下列个人和单位自愿申请,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一)在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

(二)与勘察设计事业发展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

(三)从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我省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

(五)从事与勘察设计工作密切相关业务的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个人和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协会网站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协会理事长批准,在协会网站公布;

(三)由协会秘书处制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二)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经协会推荐或委派,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承担并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应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经催告拒不缴纳会费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协会理事若因工作或其它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即不能再作为个人会员或会员单位的代表。经本单位同意,可由在该工作岗位履职的人员自动递补,包括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参加协会活动,再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协会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分会及专业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分别从事有关专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热心勘察设计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中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除外),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二届。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由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协会财务审批和管理;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事长委托代行理事长职权;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接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财务管理与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按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协会理事长工作会议审查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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