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法〔2020〕5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向我部来函请示有关《暂行规定》具体条文的适用问题。我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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